(2016)湘102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489号原告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欧阳素芳,女。被告许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桂东人民陪审员 邓小燕人民陪审员 何伟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明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