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2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489号原告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欧阳素芳,女。被告许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桂东人民陪审员  邓小燕人民陪审员  何伟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明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