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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士璞与陈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349号原告朱士璞。委托代理人王洪强(受朱士璞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泽春。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士璞与被告陈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士璞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士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士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朱士璞负担。审 判 员 鲁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