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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郝治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勇,郝治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赵志勇,住涉县。被告郝治水,现在邯郸监狱服刑。原告赵志勇与被告郝治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原告赵志勇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书面通知其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原告赵志勇逾期仍未预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程肖芬审判员  李同所审判员  白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