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郝治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勇,郝治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赵志勇,住涉县。被告郝治水,现在邯郸监狱服刑。原告赵志勇与被告郝治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原告赵志勇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书面通知其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原告赵志勇逾期仍未预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程肖芬审判员 李同所审判员 白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