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9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俊兰与田林朋、高密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956-1号原告王俊兰。委托代理人张力萍,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林朋。被告高密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凤凰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郭光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居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康成大街****号。负责人张磊,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亮,律师。原告王俊兰与被告田林朋、高密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密路桥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玉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