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红伟与徐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伟,徐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1024-1号原告:吴红伟。被告:徐小兰。本院审理原告吴红伟诉被告徐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红伟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红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吴红伟负担。审 判 长 谈建明人民陪审员 胡万海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