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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红伟与徐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伟,徐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1024-1号原告:吴红伟。被告:徐小兰。本院审理原告吴红伟诉被告徐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红伟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红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吴红伟负担。审 判 长  谈建明人民陪审员  胡万海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