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锦春与刘润怀、贺爱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春,刘润怀,贺爱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797号申���执行人李锦春,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润怀,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贺爱情,女,197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58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润怀、贺爱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润怀、贺爱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锦春借款本金15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案件受理费20910元及申请执行费承18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