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葛春波与吉林省祥元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春波,吉林省祥元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葛春波被执行人:吉林省祥元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太俊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葛春波申请吉林省祥元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00154号、(2014)通中民终字75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吉林省祥元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葛春波案款514693.0元,承担执行费7540.0元。本院已执行51469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执字第001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呼旻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