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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永国与被执行人赵正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永国,赵正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彭永国,男。被执行人赵正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正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正远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正远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正远在银行的存款255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蒲全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