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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赵希奎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奎,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920号原告:赵希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培育巷5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志。委托代理人:李曰阳,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希奎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房产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程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希奎、被告大东房产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曰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希奎诉称:原告是被告大东房产建筑公司工人,1977年4月24日入职参加工作,工作了近20年,无过错,但是1996年7月23日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大东房产建筑公司无理除名,至今近20年,当时没有得到通知和任何书面材料,但是除名材料却有我的签字。2003年我知道我被除名,曾多次到被告单位找领导,但是没有得到答复。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1、请求判令恢复与被告劳动关系,撤销对原告的错误处分;2、补缴原告应得到的1996年7月至2014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3、要求被告办理退休手续;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大东房产建筑公司辩称:不认同原告的诉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该先仲裁,我公司没有接到任何仲裁手续。我公司对原告除名,符合国家规定,所以不应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我公司认为关于除名决定已经超过时效。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告入职到被告大东房产建筑公司,从事力工工作。1996年7月23日被告大东房产建筑公司出具关于《关于对董学艳、赵希奎等七名人员除名的处理决定》,以“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常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为由,将原告予以除名处理。原告自认2003年知道该除名决定。另查明:原告自认从1993年4月末未到被告大东房产建筑公司上班。另查明,原告向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判令:1、恢复与被告劳动关系,撤销对原告的错误处分;2、补缴原告应得到的1996年7月至2014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3、要求被告办理退休手续。2015年3月18日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协议书一份、工作证、荣誉证书、除名决定复印件,被告大东房产建筑公司提供的两份证实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自认从1993年4月末开始不再去被告大东房产建筑公司工作,2003年已经知道被告大东房产建筑公司对原告除名的决定,之后双方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此时原告已知道被告一直没有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清楚权利被侵害及被除名的事实,但是直到2015年原告才申请仲裁,因此,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即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的主张显然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被告也据此进行了抗辩,且原告未提供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恢复与被告劳动关系、撤销对原告的错误处分,补缴1996年7月至2014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退休手续的主张,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希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希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在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程 姣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乃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