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佳庆与被执行人孙德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庆,孙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民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刘佳庆。被执行人:孙德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佳庆与被执行人孙德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5月7日在法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刘佳庆与被执行人孙德贵的担保人孙德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孙德贵应给付给申请执行人刘佳庆劳务费1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合计122,700.00元。被执行人孙德贵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佳庆63,000.00元,经双方协商担保人孙德智于2015年5月2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55,00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刘佳庆全部放弃。申请执行费1,740.00元由孙德智承担。协议达成后孙德智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佳庆执行款55,000.00元。至此,该案和解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0)桦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玉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