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付修艳与彩晶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修艳,彩晶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付修艳。委托代理人高骏,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彩晶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综合保税区第三大道。法定代表人SHAW,ALEXRUWI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敬凯,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南,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修艳与被告彩晶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修艳委托代理人高骏,被告彩晶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敬凯、张亚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修艳诉称:原告于2010年9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原告于2015年3月4日收到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告既没有成立工会,也没有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直接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没给原告申辩权利。被告因其其他部门生产出货需求人力短缺为由,在未与原告沟通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去支援其他部门。原告认为被告决定会使自己的工作性质发生改变,在协商无效后,原告拒绝前去支援,继续留在自己的岗位,并没有对公司造成任何影响,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向被告领导及员工群发邮件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影响甚微,究其原因,原告不满被告的不发年终奖,经多次请求无果后,做出了该行为,也是原告向领导反映情况的最后一种方式。为此,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000元。被告彩晶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有过错,拒不履行工作职责,消极怠工,上班时间浏览网页,群发邮件,原告的行为违反公司的员工手册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为此,要求维持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9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事工程师工作,应当按照被告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被告临时指派的关系企业支持工作、出差、突发性任务等相关工作。被告的《员工手册》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工作秩序不听劝阻者;其他经本公司认为情节严重,虽本手册未及详定,但与本手册情节相类且足以动摇职场信赖或劳动合同基础者;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手册其他规定,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岗位为机构采购部模具制品科。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2月24日期间原告休产假。2014年12月1日被告通过邮件方式向原告等4人所在部门发出异动通知书:因公司营运规划,业务整合,组织变动,自2014年11月16日起机构采购部模具制品科并入非模具制品科,原告的工作内容不变,继续负责机构模具相关业务,其他待遇及福利不变,上述部门合并未涉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请收到本通知后,到新部门报到。2015年1月1日被告通知原告等3人去采购部非模具制品科工作,惠伟(另案当事人)调岗至产品工程部,原告等3人及惠伟均服从了被告的工作安排或调动。2015年1月5日被告收回原告等5人使用的电脑(原告等5人有自己帐号和密码)。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24日被告春节放假。春节放假后,被告未发原告等5人的2014年年终奖(有的员工有,有的员工没有)。2015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等4人(除惠伟,下同)发送了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2015年3月上旬出货非常紧张,在周日已安排加班,所有线外人员上线状况下,仍然相当吃紧,为确保顺利出货,将多余人力调度支援组装工厂至3月10日。原告等4人认为去生产线工作已严重变更了其工作内容,被告也未发年终奖,故原告等4人没有去支援生产线,原告等4人在原岗位没有从事工作,原告等4人认为在等待工作安排。2015年2月26日原告群发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去年普调工资我没有,年终奖也没有,本职工作做了为什么福利一点也没有,太不公平了。2015年2月26日惠伟群发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今年的绩效年终奖事宜很不服气,上级对我的考核成绩及违规考核很厌恶,请教问题:公司到底有没有年终绩效考核规章制度,今年为什么我们考核,直接给理级主管考核,完全是违规操作;为什么没有年终奖,我很气愤不能理解,只有向高层投诉,希望公司能给一个合理的解释等(2014年12月22日至2014年2月5日及2015年3月2日期间惠伟上网浏览及购物)。2015年3月3日被告主管找原告等4人谈话,主管问为什么不去生产线,原告等4人认为不是自己的工作范围,被告认为因为原告等人未发年终奖而不去生产线。2015年3月4日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认为原告因多日来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履行工作职责,并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的网络平台,群发邮件,造成不良影响,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嗣后,原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9200元。该委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邮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员工手册、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审理中,原告提出被告的规章制度民主程序之异议,被告提供了职代会职工代表选举办法、会议录、人资公告,原告对此均不认可,且无盖章,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证据为虚假证据,而原告对《员工手册》并没有提出异议(仲裁时原告也提供了规章制度),即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员工手册》,本院对被告的《员工手册》予以认定,《员工手册》可以作为处理原告之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了原告从事工程师岗位工作,原告应当按照被告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约定了被告临时指派的关系企业支持工作、出差、突发性任务等相关工作,原告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2015年2月25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原告去临时性支援生产线的工作,并明确了支援期限,被告的决定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不同意而没有去支援,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认为去生产线工作,已严重变更了其工作内容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又认为其在等待被告的工作安排(不工作的理由),而被告已安排了原告的工作(支援),但原告拒绝接受被告的工作安排,原告上述抗辩理由不成,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又认为支援工作,被告未与原告沟通,支援应当以自愿为主,故不支援行为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抗辩理由也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当认定原告不服从被告的工作安排或管理,也不提供劳动,即不履行劳动义务,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拒绝提供劳动期间,原告群发邮件(被告不发年终奖,有关发放年终奖事宜下述),造成恶劣的影响,也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原告认为被告不发2014年年终奖,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应当发放年终奖之事实,而是认为2013年有年终奖发放,被告也应当发放今年的年终奖,该理由不能成立,且年终奖是否发放为被告经营管理自主权范畴,应当由被告根据经营状况等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应予尊重被告的自主权。原告以被告不发年终奖为由消极怠工,还群发电子邮件,造成不良影响,严重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综上所述,应当认定原告的行为扰乱了被告的工作秩序,也影响了被告的管理秩序,从而动摇职场信赖或劳动合同基础。同时,本次事件中涉及原告等5人,影响面更大,后果更严重,也造成了被告重大损害,故原告的行为已符合被告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同时,原告的上述行为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营私舞弊、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定解除事由)。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修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修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朱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雨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