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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绪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绪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482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贾复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集信用社主任。被告:郭绪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绪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朝领人民陪审员  高满林人民陪审员  沙启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