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福明与常玉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明,常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78-2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明。被执行人常玉玲。本院在执行刘福明与常玉玲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款7200元,已履行3000元,下欠4200元。经查被执行人常玉玲在外务工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枣民一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常玉玲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庆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