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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宁海县顺瑞塑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顺瑞塑业有限公司,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01662号原告:宁海县顺瑞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檀树路20号。法定代表人:金建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国进,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邦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威武,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顺瑞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顺瑞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宁海县顺瑞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喜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