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滔、康偶花、吴光文担保追偿权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吴滔,康偶花,吴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90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吴滔。被执行人康偶花。被执行人吴光文。上述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滔、康偶花、吴光文担保追偿权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99.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19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武审 判 员 田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