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第四村民小组、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第五村民小组等与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负责人王为民,小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负责人王小勇,小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第八村民小组,住所地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负责人王进通,小组长。上列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利仁,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建敏,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法定代表人许清银,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漳浦县官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浦县官浔镇西北村。法定代表人陈湘海,镇长。委托代理人洪旭辉,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第四村民小组、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第五村民小组、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第八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民委员会、漳浦县官浔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第四村民小组、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第五村民小组、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第八村民小组在原审的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漳浦县官浔镇春建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漳浦县官浔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将夏冬山田地恢复原状,返还给上诉人。原审审理后认为该协议书有效的情况下,未向上诉人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而直接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浦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叶小铭审判员陈永泉代理审判员谢旭耀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游雅君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