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民初字第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185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周俊宏,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季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