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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强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839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何某,湖北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刘洋审判员臧玉红审判员姜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周玲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