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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玲兰与伍淑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兰,伍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陈玲兰,女,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伍淑敏,女,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陈玲兰与被执行人伍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玲兰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熊林冲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夏 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