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树平与被告刘亚文、刘士杰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平,刘亚文,刘士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民初1842号原告刘树平,男。被告刘亚文,男。被告刘士杰,男。原告刘树平与被告刘亚文、刘士杰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辛延世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梅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树平、被告刘亚文、被告刘士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XX与原告系夫妻,该二人共生有子女二人,即被告刘亚文与被告刘士杰。XX于2015年5月3日去世。XX的父母早于XX去世。XX生前与原告共同取得坐落于东港市十字街镇孙家店村石嘴组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村房字第0508**号)。XX去世后,该房屋属于XX部分作为遗产在原、被告间继承,现诸被告放弃对上述房屋相应份额的继承,同意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故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共同辩称,二被告系XX与原告的子女。涉案房屋系XX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XX去世后,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作为遗产由原、被告予以继承。现二被告自愿放弃对上述房屋相应份额的继承,同意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XX与原告系夫妻,该二人共生有子女二人,即被告刘亚文与被告刘士杰。XX于2015年5月3日去世。XX的父母早于XX去世。XX生前与原告共同取得坐落于东港市十字街镇孙家店村石嘴组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村房字第0508**号)。XX去世后,该房屋属于XX部分作为遗产在原、被告间继承,现诸被告自愿放弃对上述房屋相应份额的继承,同意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死亡注销证明、身份关系证明、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作为XX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在XX去世后,基于夫妻关系,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归原告所有,另一半份额作为XX的遗产在原、被告间继承。现二被告自愿放弃对涉案房屋相应份额的继承,同意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故原告作为该房屋的唯一权利人,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判决如下:涉案的坐落于东港市十字街镇孙家店村石嘴组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村房字第0508**号)归原告刘树平所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延世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