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公昌与刘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公昌,刘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305号原告:吴公昌,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被告:刘传喜,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吴公昌诉被告刘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瑨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