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执恢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红与闫万庆等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阳执恢字第64号王红申请执行闫万庆、席玉国、郑吉成、孙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济阳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查询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济阳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星审判员 冯 军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新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