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邓素芳诉被告绵阳通洲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素芳,绵阳通洲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邓素芳,女,汉族,住绵阳市。被告绵阳通洲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号卧龙庭*幢。法定代表人张碧芳。原告邓素芳诉被告绵阳通洲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素芳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通洲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素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素芳撤回对被告绵阳通洲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邓素芳承担。审判员 贾武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