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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邓素芳诉被告绵阳通洲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素芳,绵阳通洲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邓素芳,女,汉族,住绵阳市。被告绵阳通洲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号卧龙庭*幢。法定代表人张碧芳。原告邓素芳诉被告绵阳通洲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素芳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通洲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素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素芳撤回对被告绵阳通洲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邓素芳承担。审判员  贾武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