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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字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与邢永泽、孙丽珍、邢丕东王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邢永泽,孙丽珍,邢丕东,王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字1761号原告: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南楼经济开发区西江村。法定代表人,陈锡明,经理。被告:邢永泽,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孙丽珍(邢永泽妻),女,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邢丕东,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丽(邢丕东妻),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永泽、孙丽珍、邢丕东王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中镁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00(玖佰陆拾贰元),减半收取480.00(肆佰捌拾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东代理审判员  孙云鹏人民陪审员  汪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斯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