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常永斌与穆炳红、唐响军、魏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永斌,穆炳红,唐响军,魏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844号原告:常永斌,男,生于1967年5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穆炳红,男,生于1969年10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唐响军,男,生于1973年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魏刚,男,生于1972年11月15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永斌与被告穆炳红、唐响军、魏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魏刚羁押于雅安市荥经县看守所,暂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漆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