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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刘长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刘长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344号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卫星路交汇处。负责人:庞志军,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明春。委托代理人:吴晓芳,吉林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军,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刘长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