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1019号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法定代表人赵春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新伟,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胜利,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杨惠嶷,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大亨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永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刘瑛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全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