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董凤林与高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凤林,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董凤林,黑龙江省××伟业建筑××有限公司工人。被执行人高波,个体司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凤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波系本省嫩江县居民,故将此案委托嫩江县法院执行,经嫩江县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高波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5年6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董凤林反馈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董凤林与高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吴兴波审判员 陈贵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含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