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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余曹根、叶文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曹根,叶文静,汪慧萍,彭圣兵,胡金花,何孝龙,华兴辉,汪何娟,江旭英,胡胜利,何孝胜,安徽徽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余曹根,男,1978年9月18日生,住桐城市。申请执行人叶文静,男,1969年12月1日生,住桐城市。申请执行人汪慧萍,女,1968年11月24日生,住桐城市。申请执行人彭圣兵,男,1973年2月28日生,住桐城市。申请执行人胡金花,女,1973年11月29日生,住桐城市。申请执行人何孝龙,男,1968年7月8日生,住桐城市。申请执行人华兴辉,男,1984年5月15日生,住桐城市。申请执行人汪何娟,女,1988年6月26日生,住桐城市。申请执行人江旭英,女,1968年11月24日生,住桐城市。申请执行人胡胜利,男,1978年8月12日生,住桐城市。申请执行人何孝胜,男,1965年2月6日生,住桐城市。被执行人安徽徽润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盛唐李明珠广场。法定代表人吕海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桐民一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徽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本院对其房产保全查封的价值明显大于执行标的,申请解除部分查封。经审查安徽徽润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徽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桐城市***住宅小区未销售的部分房产中的*号楼*室、**室,*号楼*室、**室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峰审 判 员  李向东代理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丁贤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