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3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3083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负责人孟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系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某某1组村民,2007年起,原告在农用地上开始种葡萄和法桐,2015年9月26日,被告在未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将原告种植的葡萄树和法桐树木强行推倒,原告阻拦未果为此原告报警,但被告仍我行我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有悖国家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恢复原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涉案农地所有权是被告所有,原告仅有承包权,农地已被征且签订了征用协议,附着物补偿款已经发放,原告诉请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村组村民,在其母亲于芳过名下有二等地1.37亩,三等地1.3亩,该地包括原告与其弟的地在内,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4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4)190号关于西安浐灞生态区2014年度第六批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市国土字(2015)第162号关于征收灞桥区灞桥街道下桥梓口村某某等有关村组集体土地的批复和土地勘测定技术告书,包括原告在内的承包地均在征收范围内,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灞桥街办与被告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灞桥街办依据补偿方案将应给原告被征土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27510元打付给其弟董保军,董保军未领,2015年10月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原告母亲于芳过已于2015年11月病逝。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批复文件,测定报告,测定图,庭审笔录等附卷左证。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个人仅仅是承包经营权,村民的承包地每遇到国家政府按建设使用时,应当服从政府建设的需要,本案涉诉的征地是经省市批文的建设征地,故此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董某某要求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恢复其农用地原状之诉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