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黄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黄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3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址贵港市东方巴黎写字楼21-23楼。被执行人黄泽,女,壮族,19x6年11月5日生,住贵港市覃塘区。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黄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泽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于对方约定履行完毕的期限较长,使本案执行程序暂不能进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81374.5元,受理费3481元,执行费5672.84元,受理费3481元已经执行完毕,截止2016年4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贷款本金361220.7元,根据双方的约定,由该欠款由被执行人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还付本息。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黎明审判员 张秀仁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陆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