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卧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邵XX与被告申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XX,申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龙卧民初字第92号原告邵XX。被告申XX。原告邵XX与被告申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本院依法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15年2月11日裁定按撤诉处理了原、被告之间的离婚诉讼案件。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XX对被告申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邵X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珍��理审判员毛瑞利人民陪审员 魏成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宋偲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