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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3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宁夏青铜峡市仁和工贸有限公司、李淑琴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仁和工贸有限公司,李淑琴,王治庆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3110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告宁夏青铜峡市仁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峡口镇草台子二队,法定代表人李淑琴。被告李淑琴,女,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被告王治庆,男,满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青铜峡市仁和工贸有限公司、李淑琴、王治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夏青铜峡市仁和工贸有限公司、李淑琴、王治庆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夏青铜峡市仁和工贸有限公司、李淑琴、王治庆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人民陪审员  谢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雪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