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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1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丽华、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华,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何书义,何书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1311-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石佛镇原阳谷县第六棉厂。法定代表人:何书赢,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书义,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何书赢,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丽华与被执行人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何书义、何书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4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丽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何书义、何书赢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辉审判员  田立强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亓立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