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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翟丽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丽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强。委托代理人马文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翟丽娜,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翟丽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贺松峰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董凤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