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湖北荣新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泽信、李道燕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湖北荣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泽信,个体户。被告李道燕,个体户,系张泽信之妻。被告胡传荣,居民。被告邱立军,居民。被告邱学金,居民。被告陈慧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荣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泽信、李道燕、胡传荣、邱立军、邱学金、陈慧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荣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日以双方已另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泽信、李道燕、胡传荣、邱立军、邱学金、陈慧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荣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荣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泽信、李道燕、胡传荣、邱立军、邱学金、陈慧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7元,减半收取1333.50元,由原告湖北荣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王泽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张正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