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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柏峰与被告铁岭市亿源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辽1202民初520号原告:王柏峰,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铁岭市亿源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业园区东辽海村。负责人:张德辉,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柏峰与被告铁岭市亿源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柏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范世伟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焦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庞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