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贞烈申请执行何龙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贞烈,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王贞烈,女,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何龙(曾用名何开龙),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龙(曾用名何开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龙(曾用名何开龙)的银行存款48449.67元(本金42300.00元、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的利息2966.92元、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20.75元、诉讼费428.00元、执行费53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多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梅洪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