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行非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别治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别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行非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世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别治华。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房工商处字(2014)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房工商处字(2014)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4月3日立案。经审查,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房工商处字(2014)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对别治华非诉行政执行一案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柯尊杰审判员 谢成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古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