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执字第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温思明与郭二龙民间借贷纠纷扣划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思明,郭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弋执字第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思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郭二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5)弋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郭二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素琴银行存款1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轲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