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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符建保与曹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建保,曹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97号原告符建保,农民。被告曹爱云,农民。原告符建保与被告曹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符建保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爱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符建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建保撤回对被告曹爱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建保负担。审判长李小兵审 判 员  李建新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佳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