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符建保与曹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建保,曹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97号原告符建保,农民。被告曹爱云,农民。原告符建保与被告曹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符建保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爱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符建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建保撤回对被告曹爱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建保负担。审判长李小兵审 判 员 李建新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佳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