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静与长春市东方众合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长春市东方众合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长春市东方众合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李静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东方众合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冯晓辉审判员 刁彦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大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