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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江阴扬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扬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2民初1277号原告江阴扬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徐霞客村朱家浜45号。法定代表人朱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毅、郝瑞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静康,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阴扬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旗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毅、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静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扬旗公司诉称:扬旗公司为属其所有的苏B×××××号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2015年12月27日,孙元戎驾驶苏B×××××号车辆与包鸿江驾驶的保险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孙元戎负事故全部责任,包鸿江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定保险车辆损失为35150元。扬旗公司按上述金额支付车辆修理费,保险公司拒赔。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损险保险金3515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扬旗公司诉称的保险合同关系、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数额均无异议。根据车损险保险条款,保险车辆在事故中不负责任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扬旗公司为属其所有的苏B×××××号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40.9万元)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车损险保险条款载明,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对因碰撞、倾覆、坠落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5年12月27日,孙元戎驾驶未定期技术安全检验的号牌为苏B×××××号的车辆,沿政和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政和园前路段时,碰撞同向前方包鸿江驾驶的保险车辆,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孙元戎负事故全部责任,包鸿江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定保险车辆损失为35150元。扬旗公司按上述金额支付车辆修理费。上述事实,有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报告、修理费发票、保险条款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事故的发生、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车损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不符合保险法原理和缔约目的,亦有违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对扬旗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扬旗公司车损险保险金35150元(户名:扬旗公司;开户行:江阴农商行璜塘支行;账号:01×××9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为339.5元,已由扬旗公司预交,由保险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扬旗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陶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俭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