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执行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强与余永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强,余永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行字第311-1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余永慧,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余永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马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马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