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马执行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强与余永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强,余永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行字第311-1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余永慧,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余永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马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马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