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勇军与李守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勇军,李守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08-1号申请执行人朱勇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守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勇军与被执行人李守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现被执行人李守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勇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朱勇军与被执行人李守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柯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