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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长颐与张喜利、郭忠耀、白利彬、宋启顺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颐,张喜利,郭忠耀,白利彬,宋启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刘长颐,住所地靖宇县。委托代理人:王树才,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喜利,住所地靖宇县。被告:郭忠耀,住所地靖宇县。被告:白利彬,住所地靖宇县。第三人:宋启顺,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颐与被告张喜利、郭忠耀、白利彬、第三人宋启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以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申请劳动仲裁是本案的前置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颐撤回对被告张喜利、郭忠耀、白利彬、第三人宋启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退回一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于称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