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潍民一终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乙与李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民一终字第1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泰安市肥城煤矿职工。委托代理人辛光梅。委托代理人辛刚,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孙业江,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红红,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奉纲审 判 员  张振显代理审判员  肖永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新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