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三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三民初字第32号原告杨某某,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下落不明)原告杨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02年9月6日,我和被告张某某在瓜州县三道沟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感情一般。2008年10月20日,不知道什么原因,被告张某某离家出走,再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杨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的婚姻关系。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等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6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在原安西县三道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10月20日,被告张某某无故离家出走,再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和被告张某某的婚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某某提供的安三婚02057结婚证,瓜州县三道沟镇人民政府、瓜州县三道沟镇东湖村村民委员会、瓜州县公安局三道沟派出所的证明,以及杨某某在法庭上的陈述所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和被告张某某虽属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张某某离家出走多年,杨某某和张某某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杨某某提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为了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杨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的婚姻关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艳军人民陪审员 马永春人民陪审员 杜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