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执15-4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利茹与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茹,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15-459-2号申请执行人赵利茹。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被执行人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2015)冀民三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赵利茹与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冀民三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春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