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韩九林、唐建华、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四川天楼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吴衍庆、吴溢民、汪红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韩九林,唐建华,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四川天楼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吴衍庆,吴溢民,汪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董静。委托代理人卜兴伟,身份证号码511**************,系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员工。被执行人韩九林,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唐建华,女,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吴永能被执行人四川天楼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吴万历被执行人吴衍庆,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吴溢民,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身份证住址: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汪红燕,女,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身份住址: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韩九林、唐建华、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四川天楼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吴衍庆、吴溢民、汪红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作出的(2015)成高证经字第87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韩九林、唐建华、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四川天楼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吴衍庆、吴溢民、汪红燕给付欠款32682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韩九林、唐建华、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四川天楼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吴衍庆、吴溢民、汪红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尚未受偿的债权3268296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成高证经字第87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韩九林、唐建华、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四川天楼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吴衍庆、吴溢民、汪红燕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严开明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梁 杰 来源:百度“”